列印時間:113/11/24 10: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六千萬元,縣、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十萬元至
五十萬元,必要時得隨時增加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