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7 06: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林業生產合作社或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以下簡稱農業團體)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公有山坡地者,由該土地管理機關與其承租人終止租約,並依規定與合作社社員、農業團體會員重新訂立租約後放領與本辦法發布時使用該土地之合作社社員農民、農業團體會員農民。
前項所定社員或會員之身分,由該合作社或農業團體確認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