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11: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買賣契約成立後,出售機關應即會同承購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就未
支付價金總額於該不動產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其登記手續,由出售機
關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代辦,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前項抵押權於價金付清時塗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