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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將經營計畫編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轉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
管運用委員會核定,並依規定期限編擬收支概算併入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附
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照案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