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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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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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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分別達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債限之百分之九十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送立法院審查,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監督機關審查。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提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未經立法院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舉債額度;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未經其監督機關同意者,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