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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九十五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