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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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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第一條所定興築展長各新路之餘利,及國有其他各路除原有應還債務以外之餘利為基金。依照各該次還本付息表所載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提交中央銀行,收入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專款存儲備付。在新路未有餘利以前,由財政部於國庫項下第一年補助基金二百四十萬元,第二年補助基金三百六十萬元,第三四兩年各補助基金四百八十萬元,按期交中央銀行收入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一併專儲備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