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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應補繳關稅之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其應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