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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物流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海關申請登記,經核准者,發給登記證: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中心地址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所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平面圖與其影本及第五條第二項可供倉儲使用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設備清單及配置圖。
四、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申請貨櫃(物)存儲於露天處所者,應於土地平面圖標示位置及儲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