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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係指關稅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前依海關人員任用升遷辦法進用之職員,未經考試及格現仍在職者,得以原任資位階次比照現行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繼續任同一官稱之職務至離職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