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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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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軍事機關進口軍用物品申請免稅案件,應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備具報關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格、用途及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及其他進口必要文件,送請進口地海關,按照本辦法所訂免稅條件審核決定。
依第三條規定由得標廠商進口或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申請免稅案件,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應備具進口物品清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格及用途、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及其他進口必要文件,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按照本辦法所訂免稅條件審核決定。
申請免稅案件,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應於核轉前就物品之用途、數量詳加審核,以確為軍事上所必要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