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2:1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核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關稅。但已繳納之關稅超過該貨物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核計應繳稅額時,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