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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新大型車產製廠商,應於車輛出廠時先行開立完稅照計徵貨物稅,再依限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核准整車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核發核定通知函與產製廠商,並將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