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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財政部收受交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