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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證券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四年各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
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
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證券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證
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
核運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