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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