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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