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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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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不以初次進口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不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或補件不全。
二、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之虛擬性貨物。
三、依關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處理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
四、與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程序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
五、廢料或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貨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