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06: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勘報災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方續報災害,除旱、蟲各災仍依限勘報外,他項續災,在未覆勘前,應
併入原限勘報,如初災勘限巳過者,准另起限勘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