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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納。
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二、准予抵繳數額。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