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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酒類之酒精成分指於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數,其單位以度、%、%vol或%by volume標示,並以單一數字為之。
前項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除蒸餾酒類為正負零點五度以外,其他酒類為正負一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