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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菸類及酒類之製造,非專賣機關不得為之。
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變造。但供自用者,不在此限。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