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6 14: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地區支付處員工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凡辦理信用保證之任一員工,因詐欺或不誠實行為致使國庫或地區支付處
公有財物遭受直接損失時,由該處洽請中央信託局按規定賠償,如賠償金
額低於公有財物損失金額時,其不足之數,仍應由各該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