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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