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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營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二、營利事業停業、歇業清算、決算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及更正。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之催報、核定、徵收及更正。
四、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外查勘驗核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查核。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