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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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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信託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信託公司董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