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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改良利用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及委託經營業務,分三科辦事:
一、規劃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規劃及研究發展。
(二)適宜改良利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儲備之核定。
(三)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四)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
之確定。
(五)委託改良利用案件所需預算之編列。
(六)委託對象之選定。
(七)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
核。
(八)委託改良利用契約之擬訂簽訂及報核。
(九)委託改良利用計畫及契約之執行或督導。
(十)委託改良利用案件之結算或審核及報核。
(十一)改良完成之不動產接收及辦理產權登記。
(十二)委託改良利用案件結案報告之撰寫或審核。
(十三)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十四)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
圍之確定。
(十五)信託對象之選定。
(十六)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
報核。
(十七)信託契約之擬訂簽訂及報核。
(十八)信託財產之移交及移轉登記。
(十九)聽取受託人報告及檢查帳務。
(二十)終止信託受益權之結算及信託財產接收及辦理登記。
(二十一)信託案件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二十二)自行辦理、委託、合作、信託、設定地上權以外方式辦理國有
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修正以及執行等事宜。
(二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二十四)不屬其他科業務之處理。
(二十五)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改良利用業務之電腦化。
二、利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委託經營法令之訂定及修正。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之規劃。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招標範圍之確定。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招標公告、須知、契約之擬訂及報核。
(五)專案委託經營計畫及契約之審核及報核。
(六)委託經營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七)委託經營期滿或終止不動產收回方案之擬訂及報核。
(八)國有非公用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改良利用之法令訂定及修正。
(九)招標設定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範圍之確定。
(十)招標設定地上權歲出、歲入預算之編列。
(十一)招標設定地上權招標公告、須知及契約之擬訂及報核。
(十二)專案招標設定地上權計畫及契約之審核及報核。
(十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改良利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四)各類改良利用之不動產利用之規劃。
(十五)各類改良利用計畫之報核。
(十六)各類改良利用之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七)關於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等業務之電腦化。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務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二)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之確定
。
(三)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四)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預算之編列。
(五)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範圍內地上物之處理。
(六)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建築師、工程顧問遴選。
(七)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基地地質鑽探及地形測量。
(八)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案開發許可及建造執照之申請
。
(九)各項工程之發包及報核。
(十)各項工程合約之簽訂及報核。
(十一)工程進度之管制及督導。
(十二)施工品質之稽核及評鑑。
(十三)各期工程款及建築師、工程顧問服務酬金之支付。
(十四)各期物價指數調整款計算方式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十五)物價指數調整款之支付。
(十六)工程變更設計原則之擬訂或審核以及變更設計預算書之報核。
(十七)竣工查驗或審核、報備以及完工驗收。
(十八)工程結算。
(十九)使用執照之取得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稅籍申報。
(二十)工程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二十一)各項工程保固期間缺失之改善。
(二十二)各項工程保固金之退還。
(二十三)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
(二十四)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之評估
及範圍之確定。
(二十五)合作對象之選定。
(二十六)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
及報核。
(二十七)合作契約之簽訂及報核。
(二十八)合作計畫及契約之執行或督導。
(二十九)合作案之結算或審核及報核。
(三十)改良完成房屋之接收及土地之移轉。
(三十一)合作案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三十二)關於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業務之電腦化。
(三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