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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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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公債管理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及評估。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三、其他有關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評估及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事項。
地方公債管理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屬地方之前項各款事項。
二、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