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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地區支付處視業務繁簡,劃分為一、二、三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