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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授田場員死亡,無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或遺贈人者,或雖有繼承人
而身陷大陸者,其原經政府授予之土地財產應由政府收回,不予補償。
前項繼承人身陷大陸者,應由輔導會換發授田憑據,並由國防部保管,俟
光復大陸後發還其繼承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