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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採配套方式,其標金底價,等於處分土地總價,減去興建住宅社區工程總價。
前項配套方式處分土地總價,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有關國有不動產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估價及標售作業要點辦理。
第一項配套之興建住宅社區工程總價,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於各年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所定上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