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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志願放棄領取補償金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戰士授田憑據以雙掛號郵寄至聯勤總部者,由該部呈報國防部發給紀念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