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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民革命烈士入祀牌位規定如下:
一、有特殊功勳者及國軍將官每烈士建立牌位。
二、建有優異功績之烈士及國軍校尉級軍官,得分批書寫,每牌四排每排
二十五人。
三、建有功績之烈士及國軍士官士兵,得印製名冊祠祀。
四、國軍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勳績特著,經明令褒揚者,均得建立牌位。
文職公務員入祀牌位比照前項國軍軍官、士官官等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