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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當事人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其遺族眷補在核定之撫卹年限內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族原領有眷補者,列為遺眷繼續補給。
二、留居國外原未領眷補之遺眷返國定居後,列為遺眷補給。
三、父母或配偶原擔任公職經辦一次退休者,列為遺眷補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