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甄選口試,由甄選會依操守、能力、身心狀態及敬業精神等項目綜合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甄選會就口試及格者,擇優決定軍法官甄選錄取人員,並通知參加國防專業訓練。
前項錄取人員,應於收受錄取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訓練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