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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時禁制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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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
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