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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分配項目,應於年度決算經審計部審定後,即予分配
,並以同額之現金,按下列方式提存準備金,集中管理:
一、事業公積:不提存準備金,仍以事業公積列管。
二、設備更 (建) 新準備金:以盈餘分配之設備更 (建) 新準備,及折舊
準備金與廢棄固定資產變價款三者合併設置,統籌運用,其中百分之
七十五應解繳所隸總部設專戶保管,百分之二十五提存於各廠,專戶
保管。
三、意外準備金:以盈餘分配之意外準備設置,全數解繳所隸總部,設專
戶保管。
四、福利設施準備金:以盈餘分配之福利設施準備設置,全數提存於各廠
專戶保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