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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如自行就任公職應依據行政院頒
「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
理。
前項就任公職人員如隱匿不報,一經查覺除追繳重領俸給外,並停發其退
除俸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