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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交通戰備搶修器材,由鐵路、公路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單位視實際需要,
先期分期屯備,並逐年增補,如有本身財力不足,應立即擬具器材需要計
畫表按行政系統陳報辦理,以期滿足作戰之需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