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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定檢組檢查範圍如左:
一、經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在建造中或完成時,定型規格設備檢查。
二、經核准在國外建造定型漁船及輸入之漁船駛抵港籍地後之定型規格設
備檢查。
三、所有定型漁船之經常檢查或不定期檢查。
四、其他有關定型漁船之檢查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