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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外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基於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需要,得就軍品外銷之國家、地區與軍品等級、品
項等予以適當管制。
前項管制由主管機關會同外交部、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解除管
制時,亦同。
進口國家或地區對購得之主要武器系統有轉運至管制外銷國家、地區或從
中獲得反制、仿製武器系統情報之虞者,不予外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