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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密軍圖,依左列之規定處理:
一、機密軍圖之收發程序與一般軍圖相同,惟手續須按機密文件處理之規
定辦理。
二、機密軍圖須儲於庫房機密地區,指定專人保管,如有遺失被竊或攝影
複 (影) 印,以致發生洩密等情事時,該單位主官及經管人員按「國
軍官兵 (聘雇人員) 洩密違規懲處標準表」議處。
三、各軍圖庫站接收廢舊之機密軍圖,應依其機密等級分別彙整,呈報權
責單位核准後,會同政戰 (保防) 人員監燬之。
四、機密軍圖發出之收據及收入憑證,須單獨保管登記。
五、使用單位,對損壞之軍圖須列單,格式如附表 (一) ,經權責單位簽
證後送繳就近圖庫站處理並註銷。
六、軍圖 (不含輿圖) 不得加以攝影翻印或複 (影) 印,攜出國外。但如
有上述需要,須經國防部核准,並規定有關事項。
圖表附件:
附表(一):堪用廢舊軍圖繳庫單.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