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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作業係指具備特有專長人員,配賦多類零附件、
次總成、總成、工具、裝備及試驗裝備,以半固定或永久性工廠所須完成
之保修工作,以執行某一指揮系統內各類裝備保修;必要時,得依次低級
保修機構之請求,以技術協助修理或派遣修護人員,赴該請修單位協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