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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左列之現行犯,不論何人應迅即逮捕解送當地憲警機關依法處理。
一、縱火爆炸毀損或竊盜油管者。
二、逗留或徘徊油管附近,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三、不遵禁令,在油管附近吸煙,發火或燃放其他火器者。
四、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油管及其他附屬設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