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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適用地區最高司令部或指揮部,對入出第四條第一項管制區之人員
、物品及運輸工具,得指定軍事單位實施檢查。
入出本條例適用地區機場、港口、碼頭之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由警察
機關會同軍事單位實施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