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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施徵用之時期及區域,由最高軍事機關決定之。但遇戰機緊迫,不及由
其決定時,有徵用權者,得先行決定,呈請補行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