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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戰役紀念旗之頒授於戰役或會戰或戰鬥之直後,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後
辦理,由參謀總長頒授,或適宜授權代行頒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