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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義務役官兵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
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十五年。
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