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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服
之:
一、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初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優秀士兵,經考取候補士官學校
或訓練班者。
六、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合格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
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役;第六款人員,得逕服預備士官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