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
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預備軍官現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層報所隸軍種總部
或非隸屬軍種之經管單位 (以下簡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
請,轉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